用网打了二斤多白条(参子鱼)被派出所抓住了说我犯刑事案件,是禁鱼期,能够算得上是刑事罪吗? 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有哪些?~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之分。自诉就是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公诉就是检察院提起诉讼。我国的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这其中,侵占罪是纯自诉案件,其余四种如果打到严重程度就会变成公诉案件。从你的信息中推断,这个可以归于虐待,另外情节也不严重,最重要的是: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更何况二者是夫妻关系),所以,不起诉很正常。

看情节应该不至于上升到刑事案件,,你只是在禁渔期打鱼,但并不是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而且所捕鱼类也不是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数量也比较小。因为情节严重有认定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它法规文件参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选)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贵州省渔业条例》(节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4.《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 5.《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6﹞1号)规定,赤水河流域实施全面禁渔。禁渔区:四川省合江县赤水河河口(E 105°50′37.17″,N 28°48′12.62″)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禁渔期: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为期10年。

■ 6. 涉及我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农业部公告)和《省农委关于湄潭县境内河流、水库划定禁渔区的批复》(黔农发〔2014〕63号)和《省农委关于湄潭县农牧局增设小龙河等4条河流为禁渔区事宜的批复》(黔农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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