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几种? 根据票据法最新规定,票据有几种

主要的票据有几种?~

票据种类有哪些?

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 汇票:
(一) 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特征:
(1) 委托付款: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个为债务人,后一个为债权人。
(2)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如:开立账户。
(三)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 (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竞汇票;(2)银行承竞汇票。
3. 根据付款期限不同:(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的汇票。(2)远期汇票:指汇票上载明在未来的定期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 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1)记名汇票:是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汇票。(例1),此种汇票须交给收款人才能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也仅能依背书方式转让;(2)指示汇票:指出票人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是附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无记名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来人"或"持票人"字样的汇票,依交付就可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否则为无效票据。
二、 本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特征:
1、 承诺付款,当事人有二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 付款人是确定的,即为出票人。
三、 支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1、 付款人不同: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
2、 资金关系: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
3、 承兑:支票不需而汇票一定要。
4、 付款期限: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
(三) 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
1、 支付方式:(1)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但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下面注明的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 收款人记载:(1)记名支票(2)指示支票(3)无记名支票。这与汇票、本票相同,但是,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和本票,但允许发行无记名支票。
3、 支票基本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扩展资料:

一、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6、流通作用。

二、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主要的票据有:汇票 (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S)、支票 (CHEQUE)、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一、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二、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三、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扩展资料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



票据的种类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 汇票:
(一) 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特征:
(1) 委托付款: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个为债务人,后一个为债权人。
(2)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如:开立账户。
(三)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 (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竞汇票;(2)银行承竞汇票。
3. 根据付款期限不同:(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的汇票。(2)远期汇票:指汇票上载明在未来的定期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见例1,即指导书 "票据法"部分的第8个案例。
4. 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1)记名汇票:是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汇票。(例1),此种汇票须交给收款人才能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也仅能依背书方式转让;(2)指示汇票:指出票人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是附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无记名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来人"或"持票人"字样的汇票,依交付就可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否则为无效票据。

二、 本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特征:
1、 承诺付款,当事人有二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 付款人是确定的,即为出票人。

三、 支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1、 付款人不同: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
2、 资金关系: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
3、 承兑:支票不需而汇票一定要。
4、 付款期限: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
(三) 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
1、 支付方式:(1)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但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下面注明的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 收款人记载:(1)记名支票(2)指示支票(3)无记名支票。这与汇票、本票相同,但是,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和本票,但允许发行无记名支票。
3、 支票基本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1)一般支票;
(2)变式支票:分为A.对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因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故仅限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B.指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它通常被存款人用来向存款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了"指已支票",而未规定对已支票。

三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附《票据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汇票:
(一)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特征:
(1)委托付款: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个为债务人,后一个为债权人。
(2)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如:开立账户。
(三)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竞汇票;(2)银行承竞汇票。
3.根据付款期限不同:(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的汇票。(2)远期汇票:指汇票上载明在未来的定期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见例1,即指导书"票据法"部分的第8个案例。
4.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1)记名汇票:是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汇票。(例1),此种汇票须交给收款人才能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也仅能依背书方式转让;(2)指示汇票:指出票人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是附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无记名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来人"或"持票人"字样的汇票,依交付就可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否则为无效票据。
二、本票:
(一)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特征:
1、承诺付款,当事人有二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人是确定的,即为出票人。
三、支票
(一)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1、付款人不同: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
2、资金关系: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
3、承兑:支票不需而汇票一定要。
4、付款期限: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
(三)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
1、支付方式:(1)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但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下面注明的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收款人记载:(1)记名支票(2)指示支票(3)无记名支票。这与汇票、本票相同,但是,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和本票,但允许发行无记名支票。
3、支票基本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1)一般支票;
(2)变式支票:分为A.对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因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故仅限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B.指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它通常被存款人用来向存款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了"指已支票",而未规定对已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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